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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公證是什麼?保障雙方權益超安心

租屋怕什麼 租房子這件事情似乎永遠充滿了不確定,因為每一次面對新的房東/租客時,就像是面對一場沒有準備的冒險。我相信幾乎所有的房東/房客在簽約的那一刻,內心一定都想過:他是個好人嗎? 碰見陌生人的時候,對方是不是好人我們無法知道,但卻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我們都知道長相氣質會騙人,但法律條文跟租屋公證不會欺騙你。 如果租屋契約約經過公證的話,覺得自己吃虧的那一方可以拿著公證過的契約直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而且經過公證的契約沒有爭議可言,整個過程會非常的清爽,絲滑柔順猶如巧克力,不但省時省力而且還能避免糾紛。 房東怕的 隨便舉個例子來說吧。 不要以為在租賃市場上房東擁有絕對優勢,其實在面對無賴這件事情,不管身分為何起點都是一樣的。把自家資產出租給他人使用,最害怕的莫過於碰見霸王租客:欠租的、賴租的、破壞家具的、不肯賠錢的、背景複雜的、甚至本身就不是好人的…… 碰到這些人的時候,就算房子的持有者是房東,想要毫無麻煩的把這些霸王無賴趕走,那也得廢好一番手腳。直接換鎖、把家具搬走、甚至把人攆走都會觸犯法律,但如過好言勸說有用,對方也不可能會是霸王無賴了。 在沒有經過租屋公證的情況之下,想要趕走一個賴租的房客唯一的法子是在對方欠繳房租兩個月以上的時候,依照 《民法》第440條第2項 ,寄發存證信函向房客表示其需於一定之期限內支付,若未於期限內支付,房東才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提起「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之訴」,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公權力來請房客搬離。 而一旦涉及法院跟訴訟,拖上半年以上都是常有的事。這段時間不但不會有租金收入,而且房子還一直處於被霸佔狀態。房東跑前跑後,就是為了拿回自己的房子,而房客頂多會得到的懲罰就是搬離。這的確令人心生憤懣。 但如果在簽約之前做過租約公證就不一樣了 ,只要有違反租約的情況,被辜負(咦?)的那一方就可以直接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不肯依照租約付房租的無賴,房東不用擔心自己的各種勸導手段觸犯法律,反而可以直接請讓公權力出面把對方趕走。 房客怕的 至於房客怕的那就更多了。 擔憂房東不管租屋修繕,擔心房東不還押金,擔心房東很難相處,擔心房東突然終止租約,擔憂房東親戚突然回國…… 在沒有經過租約公證的情況之下,以上各種狀況大多數人會選擇隱忍──不忍下又能怎麼辦呢? 為了那一點押金、維修費、或者被...